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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李巍】年齡聊包養app年夜義與黃老思潮——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說探析

年齡年夜義與黃老思潮——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說探析

作者:李巍(中山年夜學哲學系副傳授)

來源:《社會科學戰線》,2019年04期

時間: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六月初一日辛丑

          耶穌2019年7月3日

 

摘要

 

《莊子·全國》講的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歷來被當成孔子成《年齡》的要旨,只不過是經學傳統中的原教旨想象。因為“名分”這個表達及其重要意謂皆與孔門無關,實際出于黃老。包養價格《莊子·全國》所謂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,也恰是在黃老的意義上言說“名分”。而此概念,不僅代表著黃老對政治次序的基礎懂得,更規定了晚期中國思惟言說次序問題的基礎語境。《莊子·全國》則正基于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的黃老次序觀來談論《年齡》。這反應了年齡學從政德學包養網推薦問向政治學問的轉化。在必定意義上,公羊學就是這一轉化的產物。

 

經學傳統中,見諸《莊子·全國》的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向來被當做孔子包養甜心成《年齡》的要旨。如歐陽修說:女大生包養俱樂部“孔子何為而修《年齡》?正名以定分,求情而責實,別長短,明善惡,此《年齡》之所以作也。”①[1]元儒程端學亦說:“孔子何為包養網站修《年齡》?明禮義,正名分,包養感情辨王伯,定夷夏,防微慎始,包養軟體斷疑誅意,其書皆全國國家之事,其要使人低廉甜頭復禮罷了。”②[2]近人陳柱則更明確確定:“‘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’,然則孔子之作《年齡》,要旨即在乎是矣。”③[3]但實際上,《莊子·全國》此一主張的理論資源不在孔子,而是出于戰國黃老思潮。對之進行辨析,將呈現黃老次序觀念對于晚期年齡學的主要影響,并能表白將一切經學理念都追溯到孔子,以塑造一個自孔子而下的,線索清楚、邊界明確的經學譜系,是一種狹隘的、原教旨性質的想象。

 

一、“名分”概念

 

若提醒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說是出于黃老的立場,要從“名分”進手。質言之,這個概念及其用法都出于黃老,只是被儒學吸納之后,論者日用而不知,才以為是孔子的觀念。好比朱熹認為莊周所以敢說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恰是對孔子的本義見得分曉。④[4]元代吳澄也認為:“此言雖出莊氏,而先儒有取焉,以其二字足以該一經之義也。”[5]

 

那么,儒家怎樣懂得“名分”呢?司馬光的表述很有代表性:

 

皇帝之職莫年夜于禮,禮莫年夜于分,分莫年夜于名。何謂禮?紀綱是也。何謂分?君、臣是也。何謂名?公、侯、卿、年夜、夫是也……《年齡》抑諸侯,尊王室,王人雖微,序于諸侯之上,所以見圣人于君臣之際未嘗不惓惓也……故曰禮莫年夜于分也。夫禮,辨貴賤、序親疏、裁群物,制庶事,非名不著,非器不形;名以命之,器以別之……故曰分莫年夜于名也。[6]

 

據此,“名分”就是等級社會中人與人在血緣、成分、職事與資源占有等方面的分界,“君臣之際”則為焦點,并且是現代儒家的普通見解。但至近代,由于西學佈景的影響,人們對“名分”的懂得又觸及權利上的“人己之界”和科學上的“辨物之理”。[7]但不論怎么說,“名分”起首被當作界線概念,如陳柱所說:

 

夫所謂名分者,有其名即有其實,以名為分別,名之所至,實亦隨之。不成太過,亦不成不及,孔子所謂過猶不及者也。蓋名分者,尤定分也。[8]

 

把“名分”解釋成“名”所代表的區分及其領域,顯然是界線概念,具體則包含“文法之名分”“論理之名分”和“人倫政教之名分”等。

 

可見儒學譜系對“名分”的懂得,確有內在連續的線索。但問題是,這個線索很難追溯到孔子,因為晚期儒學并不講“分”,更未論及“名”有“分”義。直到荀子,如后所述,是遭到黃老思潮的影響,才會主張:

 

禮者,法之年夜分,類之綱紀也。(《荀子·勸學》)

 

辨莫年夜于分,分莫年夜于禮,禮莫年夜于圣王。(《荀子·非相》)

 

上引司馬光的話,就是“復制”了荀子這種黃老學論調。古人以“名分”為“人己之界”與“辨物之理”,消除西學影響的成分不論,“分”之界線義也可追溯到黃老;而以“定分”釋“名分”,更直接引用了黃老的術語。可見儒家談論“名分”,無論概念還是用法,都有沾恩于黃老的原因。只是荀子之后,黃老的影響內化于儒學,這才使后人日用而不知,以為“名分”的觀念出于孔門。

 

不過,判斷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是黃老的立場,不僅因為“名分”概念出于黃老,更因為《莊子·全國》的確是在黃老的意謂上應用這個詞。好比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,作為“名分”的完全表達,恰是黃老學的凡是懂得:

 

分定之后,雖鄙不爭。(《慎子·佚文》)

 

律者,所以定分止爭也。(《管子·七臣七主》)

 

故先王之法……在乎定分罷了矣。(《呂氏年齡·慎勢》)

 

“以法為分”就是援“法”以“定分”,再看:

 

分之以其分……授之以其名。(《黃帝四經·道原》)

 

審名以定位,明分以辯類。(《韓非子·揚權》)

 

正名審分,是治之轡已。(《呂氏年齡·審分》)

 

“以名為表”就是立“名”以“明分”。故所謂“名分”是“名”所代表的“法”之“分”。則可知“名分”概念的重點不在“名”,而台灣包養網在“分”;所謂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是把《年齡》說成一部“定分”和“明分”的經典。而此說法,正與黃老思潮親密相關。但起首要指出的是,它并不代表傳統見解,因為此前中國思惟對《年齡》的認識,安身點重要在“名”,不觸及真正意義的“分”。

 

二、“名”的內涵與年齡年夜義

 

晚期年齡學以“名”為中間,尤其體現在以“微言”抒“年夜義”的寫作戰略上。所謂“微包養條件言”雖語出劉歆(《漢書·楚包養網推薦元王傳》),但作為《年齡》筆法的標志特征,最早來自《左傳》的歸納綜合,如:

 

正人曰,名之不成失慎也……年齡之稱微而顯,婉而辨,上之人能使昭明,惡人勸焉,淫人懼焉,是以正人貴之?(《左傳·昭公三十一年》)

 

年齡之稱微而顯,志而晦,婉而成章,盡而不污,懲惡而勸善,非圣人誰能修之。(《左傳·成公十四年》)

 

可知“微”所描寫的就是“《年齡》之稱”即稱“名”的方法及意圖。如《昭公三十一年》所記,齊豹欲弒衛侯且殺其兄,書其為“盜”,這小小一筆,被認為體現了使亂臣“求名而不得”的意圖;庶其、牟夷、黑肱舉地叛國以圖利,“書地以名其人”曰“邾庶其”“莒牟夷”“邾黑肱”,也是小小一筆,被認為體現了使叛者女大生包養俱樂部“欲蓋而名彰”的意圖。由此,“微言年夜義”起首與稱“名”有關。

 

這一點,在荀子的論述中也有體現。荀子也用“微”描寫《年齡》筆法的重要特征,可知其觀察《年齡》的焦點依然在“名”,好比:

 

學惡乎始?惡乎終?曰:其數則始乎誦《經》,終乎讀《禮》……故《書》者,政事之紀也;《詩》者,中聲之所止也;《禮》者,法之年夜分,類之綱紀也。故學至乎《禮》而止矣。夫是之謂品德之極。《禮》之敬文也,《樂》之中和也,《詩》《書》之博也,《年齡》之微也。(《荀子·勸學》)

 

上引文先說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經》,又以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《年齡包養甜心》并舉,大要前一說法就是攝《樂》歸《詩》,以《經》囊括《年齡》。是以“始乎誦《經》,終乎讀《禮》”的為學順序,從“《年齡》之微”關乎“名”與“《禮》者,法之年夜分”看,就是從“名”出發,至“分”落腳。但這明顯與《莊子·全國》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的講法分歧,因為以“分”屬《禮》而非《經》,則《年齡》(《經》)所“道”者就只是“名”沒有“分”,也才要在“誦經”之外再學習作為“法之年夜分”的《禮》。那么反過來說,《莊子·全國》以包養網站《年齡》既講“名”也講“分”,就不是傳統見解,而是后來構成的新見解。

 

但要懂得這個見解,先要把“名”說明白。中國前人談“名”,一是指稱性的“名”,一是指導性的“名”:前者即凡是所說的名稱,用以指稱對象;后者則是尊卑名位及附屬于名位的名聲、名號,它們蘊含了特定的行為準則,所以具有指導效能。但正如文獻所見,指稱性的“名”只在戰國名辯思潮中有充足討論,指導性的“名”才是中國思惟關注的主體。由此觀察年齡學,就能看出,雖然“微言年夜義”關涉“名稱”的用法,但最終指向的,還是貴賤“名位”、善惡“名聲”等指導性的“名”。這種指導,正可用晉師服所謂“名以制義,義以出禮,禮以體政,政以正平易近”(《左傳·桓公二年》)表現,即名位和與之相關的名聲、名號決定了行動的規范,并構成了政治的基礎。因為關于《年齡》的評述,除了《左傳》和《荀子》所說的“微”,還有《公甜心花園羊傳》《谷梁傳》最強調的“《年齡》之義”。既然《年齡》講“義”,則所涉之“名”當然有“制義”的指導效能。這也可結合孔子的“正名”論來看。雖然“孔子成《年齡》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)的說法未必信實,但其“正名”宗旨確乎體現了“名以制義”的設想。好比《論語·子路》從“名不正”推論到“平易近無所措手足”,關注的就是“名”對行動的指導;再有《左傳·成公二年》所見孔子說的“唯器與名不成以假人,君之所司也。名以出信,信以守器,器以躲禮,禮以行義,義以生利,利以布衣,政之年夜節也”,則可視為師服“名以制義……政以正平易近”說的擴充;而后說在理念上,正如上述,表現的就是“《年齡》之義”與“名”的關聯。所以就能認為,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的“名”重要是指導性的“名”,并起首是基于宗法血緣的名位等級,也即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(《論語·顏淵》)。

 

這時,就引出了“名”的約束問題。因為名位等級能決定行動規范(“名以制義”),條件是具有約束力。但此約束氣力,從事實來看,不是來自名位自己,否則就不會出現東周以降“臣弒其君者有之,子弒其父者有之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下》)的情況。但是中國思惟最後關注的,并不是名位約束力的來源,而是著名位者的德性。[9]這一思惟取向,使得以“名”為中間的晚期年齡學呈現出政德學問而非政治學問的性情。好比,政治上的次序掉范往往被懂得為道義上的有位無德,所以面對當時社會的種種亂象,年齡學的典范回應就是道義批評。如宣公四年《年齡》所記“鄭令郎歸包養留言板生弒其君夷”,《左傳》認為“凡弒君,稱君,君無道也;稱臣,臣之罪也”,則經文既稱“歸生”又稱“夷”,就既是說“臣有罪”,也是說“君無道”,可見其批評力度之年夜。故子夏評論這條經文時說的“《年齡》者,記君不君,臣不臣,父不父,子不子者也”(《說苑·復恩》),就是明確指出無論君臣,只需所行“不義”,都是《年齡》筆削的對象。

 

但何謂“不義”,還有待進一個步驟界定。好比宣公十五年《年齡》所記“王札子殺召伯、毛伯”,《谷梁傳》就提出“兩下相殺,不志乎《年齡》,此其志何也”的疑問,意味著并非任何“不義”都有書于《年齡》的需要。那么用“名以制義”描寫晚期年齡學,除了界定“名”,還要界定“義”。從《谷梁傳》的答覆看,雖然“兩下相殺,不志乎《年齡》”,但王札子是因為假托王命殺人,才被書于《年齡》。這等于說,王札子的重要罪惡不是殺人,而是僭越,故可知所謂“《年齡》之義”有其特指,就是關聯于名位的品德義務。因為只要給尊卑等級賦予品德意義,才幹在某些場合允許僭越比殺人更壞的推論。所以作為晚期年齡學論“名”主旨的“名以制義”,實質就是把名位等級品德化,也即把“名”的約束歸于品德。是以,《左傳》才會把《年齡》筆法的後果描寫為“惡人勸焉,淫人懼焉”,孟子也才會信任“孔子成《年齡》而亂臣賊子懼”。

 

實際上,人們能否遵照名位等級,這不是品德上的善惡問題,而是次序上的治亂問題;所以將“名”的約束歸于品德,不僅錯位,並且無效。就像東周以降的情況所示,人們越強調君臣父子,“君不君、臣不臣、父不父、子不子”(《論語·顏淵》)的情況就越凸起。因為品德義務長短強制的,有人遵照就總有人違背。所以把治亂問題化歸為善惡問題,是對次序與品德的雙重消解。

 

三、“分”的引進與黃老思潮

 

再回到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這個表述,就應包養站長說“分”概念的引進代表了晚期年齡學的一個視角變化,即從關注道義轉向關注次序。如《莊子·天道》強調以“道”為本,“五變而形名可舉,九變而賞罰可言”,遂令“愚知處宜,貴賤履位,仁賢不肖襲情,必分其能,必由其名”,其實就是對黃老“道生法”思惟的具體展開,即“道”數“變”而為形名賞罰之“法”,最后確定的就是社會成員在智愚、貴賤、賢不肖等方面的“分”,以及作為“分包養網比較”之標志的“名”。《莊子·全國》所謂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,就是這個意思的歸納綜合表達。是以作為黃老學概念的“分”,正可視為次序的代名詞。

 

“分”的內容,如《管子·立政》所謂“度爵而禮服,量祿而用財……修生則有軒冕服位谷祿田宅之分,逝世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”,《荀子·禮論》則歸納綜合為“正人既得其養,又好其別。曷謂別?曰:貴賤有等,長幼有差,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”,就是指社會成員在成分、才能、事務與資源占有上的分界。而此分界,按黃帝書所論則客觀不易,即:

 

六合之恒常,四時、晦明、生殺、柔剛。萬平易近之恒事,男農、女工。貴賤之恒位,賢不肖不相放。畜臣之恒道,任能毋過其所長。使平易近之恒度,往私而立公。(《經法·道法》)

 

全國有事,必審其名。名理者,循名究理之所之,是必為福,非必為災。長短有分,以法斷之;虛靜謹聽,以法為符。(《經法·名理》)

 

“恒常”“恒事”“恒位”等,就是指天然歷程、社會生產與政治生涯中皆有的客觀分界,也能表述為次序性的“理”。因為“理”的本義即紋理,自己就有劃分、區分的意思。所以,“循名包養犯法嗎究理”也能說是按“名”的標記識別萬事萬物的“分”,義同《莊子·全國》說的“以名為表”;所謂“以法為斷”“以法為符”,則是把“理”或“分”的客觀性歸結于“法”,也就是《莊子·全國》講的“以法為分”。這再次表白,《莊子·全國》在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的意義上宣包養價格稱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就是一個黃老學的表述;并且,“分”概念的引進,就是把“名”的約束歸于“法”的次序,而非像晚期年齡學那樣歸于道義。

 

但在經學傳統中,有種見解是以“分”從屬于“名”,即以之為名位等級所決定的品德義務,也即凡是來說的天職,好比忠孝。[10]而此用法,似乎能從孔門儒學的論述中找到依據,好比“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”,皆可說是天職;《論語·憲包養網心得問》所記孔子“不在其位,不謀其政”與曾子“正人思不出其位”的話,也可用來證明“分”從屬“名”(“位”),是與名位對應的天職。問題是,孔門儒學雖有天職觀念,卻并未將其稱之為“分”。包養站長后者正如前述,是黃老學最先引進中國思惟并用作政治次序的代名詞。所以,將“名分”解為從屬于名位等級的道義天職,只是后世儒家的用法。在黃老語包養網評價境中,次序義的“分”非但不是從屬于“名”,反卻是“正名”的條件。因為從次序建構的角度看,名位等級只是滿足群體生涯有用運轉的制作,而非本身具有獨立價值。

 

所以,稷下黃老并不把尊卑貴賤看做無需論證、自然正當的東西,而是把“名”有差等的公道性歸結為群體生涯“相事”“相使”的需求:

 

兩貴不相事,兩賤不相使。(《慎子·佚文》)

 

兩智不克不及相使,兩貴不克不及相臨……力均勢敵故也。(《尹文子·佚文》)

 

這種需求,就是樹立次序或“分”的需求,因為群體生涯的有用運轉必須以制約紛爭為條件。對此,作為稷下宗師的荀子最是強調:

 

兩貴之不克不及相事,兩賤之不克不及相使,是天數也。勢位齊,而欲惡同,物不克不及澹則必爭;爭則必亂,亂則窮矣。先王惡其亂也,故制禮義以分之,使有貧富貴賤之等,足以相兼臨者。(《荀子·王制》)

 

無君以制臣,無上以制下,全國害生縱欲……群居而無分則爭;窮者患也,爭者禍也,救患除禍,則莫若明分使群矣。(《荀子·富國》)

 

異形離心交喻,異物名實玄紐,貴賤不明,同異不別;如是,則志必有不喻之患,而事必有困廢之禍。故知者為之分別,制名以指實。(《荀子·正名》)

 

如上,荀子同樣不認為名分差等具有後天價值,只將之當作維系群體生涯即“明分使群”的后天制作。故所謂“知者為之分別,制名以指實”,就預設了貴賤之“名”出于次序之“分”的黃老立場。這也可說是荀子與此前儒家的分歧之處。后者宣稱“上治祖禰,尊尊也;下治子孫,親親也;旁治昆弟,合族以食,序以昭繆,別之以禮義,人性竭矣”(《禮記·年夜傳》),是以宗法血緣來論證名位等級的自然正當,再由此引出相應的道義本份(“別之以禮義”)。但荀子顯然更近黃老,因他所謂“禮義之分”(《荀子·正論》)起首是次序而非天職。

 

是以儒家的“正名”論發展到荀子,大要因為黃老思潮的影響,其論域已經超越了“尊尊親親”的德性范疇包養軟體,進進了“明分使群”的次序范疇。這意味著“定分”才是“正名”之本,即:

 

治國者分已定,則主相臣下百吏,各謹其所聞,不務聽其所不聞;各謹其所見,不務視其所不見。所聞所見誠以齊矣。則雖幽閑隱辟,蒼生莫敢不敬分安制,以化其上,是治國之征也。(《荀子·王霸》)

 

因之,對僭越問題的解決就從道義批評轉向了次序建設,好比:

 

葵丘之會,皇帝使宰孔致胙于桓公……桓公召管子而謀,管子對曰:“為君不君,為臣不臣,亂之本也。”(《國語·齊語》)

 

凡為治必先定分……同異之分,貴賤之別,長少之義,此先王之所慎,而治亂之紀也。(《呂氏年齡·處方》)

 

很明顯,上引文對僭越名位的觀察,出發點不再是政德上的“惡”,而是次序上的“亂”。回到《莊子·全國》的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,就能認為在《年齡》重“名”的傳統外又引進黃老學的“分”,就是把名位的約束歸于次序。這時,年齡學從懲惡勸善的政德學問走向成求治往亂的政治學問,這個趨勢就呈現出來了。

 

四、黃老學與公羊年齡

 

現在,進一個步驟探討上述趨勢。要考慮的除了“名分”概念,還有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的“《年齡》”。正如凡是認為的,年齡學在先秦的發展集中在魯齊二地,前者以左氏與谷梁年齡為代表,后者則為公羊年齡。[11]那么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是總括而包養合約言還是有所針對,就是一個問題。從《莊子·全國》來看:

 

古之人其備乎……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者,鄒魯之士、搢紳師長教師多能明之。《詩》以道志,《書》以道事,《禮》以道行,《樂》以道和,《易》以道陰陽,《年齡》以道名分。

 

不難發現,雖然末句總論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《易》《年齡》,但講“鄒、魯之士、搢紳師長教師多能明之”的學問時,只要《詩》《書》《禮》《樂》,并未說起《易》與《年齡》。假如這不是文字脫漏,生怕已經提醒了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并非針對魯地年齡學的評論。

 

而將此說視為黃老的立場,就能結合黃老學興盛于齊的因緣,推測為對公羊年齡的描寫。女大生包養俱樂部如《漢書·地輿志下》所述:

 

初太公治齊,修道術,尊賢智,賞有功,故至今其土多好經術,矜功名,舒緩闊達而足智。其掉夸奢朋黨,言與行繆,虛詐不情,急之則離散,緩之則放縱……昔太公始封,周公問“何故治齊?”太公曰:“舉賢而上功。”……周興,以少昊之虛曲阜封周令郎伯禽為魯侯,以為周公主……瀕洙泗之水,其平易近涉度,幼者扶老而代其任。俗既益薄,長老不自安,與幼少相讓,故曰魯道衰,洙泗之間齗齗如也。孔子閔霸道將廢,乃修六經,以述唐虞三代之道……周公始封,太公問“何故治魯?”周公曰:“尊尊而親親。”

 

“魯道衰”起首是“尊尊而親親”的德風陵夷,則孔子“修六經”以振“魯道”,勢必令魯地年齡學呈現政德學問的形態。齊則否則,年齡學應是在“好經術,矜功名”的功利風氣中興起的。而功利日隆、紛爭日盛,必會使次序問題甜心花園日益凸起。是以黃老學的“分”,作為應對此類現實的概念,最先被引進齊地“經術”,構成以公羊年齡為實指的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說,就是不難設想的。

 

這也能從另一角度展開討論,就是公羊學后來的發展確乎體現出與黃老學的親和。好比公羊宗師董仲舒,雖未以“名分”講述《年齡》,但《年齡繁露》往往呈現出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的黃老觀念,好比:

 

貴除全國之患,故《年齡》重而書全國之患遍矣……故曰:立義以明尊卑之分,強干弱枝以明鉅細之職;別嫌疑之行,以明正世之義……別賢不肖以明其尊。親近以來遠,因其國而容全國,名倫等物不掉其理。(《年齡繁露·盟會要》)。

 

《年齡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……粗略之要有十指……強干弱枝,年夜本小末,一指也。別嫌疑,異同類,一指也。論賢才之義,別所長之能,一指也。……強干弱枝,年夜本小末,則君臣之清楚矣。別嫌疑,異同類,則長短著矣。論賢才之義,別所長之能,則百官序矣……統此而舉之……萬物靡不得其理矣。說《年齡》者凡用是矣,此其法也。(《年齡繁露·十指》)

 

不難看出,把《年齡》“十指”如“明尊卑”“差貴賤”“明小年夜”“別嫌疑”“異同類”“別所長”等歸納綜合為“名倫等物不掉其理”,就是“以名為表”;把“十指”說成《年齡》之“法”,并以之條理萬物(“萬物靡不得其理”),則就是“以法為分”。所以有來由認為,“以名為表,以法為分”的黃老觀念,為公羊年齡的發展供給了語境支撐。

 

所以,比擬魯地年齡學,即《左傳》《谷梁傳》所代表的政德學問,公羊年齡更具有政治學問的短期包養特征,即不再以懲惡勸善的道義批評為主,而是關心次序建構的問題。好比《年齡》記昭公四年楚靈王殺齊慶封之事,魯地年齡學都把矛頭對準楚王,強調“無瑕者可以戮人”(《左傳·昭公四年》),并指責他“懷惡而討”(《谷梁傳·昭公四年》),就是強調諸侯無專討之權的年齡年夜義。但公羊年齡卻把矛頭對準慶封,因為相對“懷惡而討”的道義危機,公羊家顯然更擔憂慶封“脅齊君而亂齊國”(《公羊傳·昭公四年》)的次序危機。后來,董仲舒為此公羊論調做辯護時,主張“包養管道貶主之位,亂國之臣”是“全國之年夜禁”,故“以伯討之”未嘗不成——就是主張次序問題年夜于一切。是以年齡學從政德學問向政治學問的轉化,某種水平上就可對應于年齡學從魯到齊的發展。

 

這個過程與黃老學的影響有關,甚大公羊學到漢代構成規模,也能部門地歸因于黃老——這不僅因為黃老學自己在漢初的風行,更因為吸取黃老“以法為分,以名為表”的次包養行情序觀念,使得公羊家在回應執政者對治國法式的關切時,比懲惡勸善的左氏學者或谷梁學者更有競爭力。就包養女人像漢宣帝所言,“漢家自有軌制,本以霸霸道雜之,何如純任德教,用周政乎?且陋儒不達時宜,好是古非今,使人眩于名實,不知所守,何足委任?”(《漢書·元帝紀》)但至多在武帝朝,同樣倡導“德教”的公羊家并非“不達時宜”,更不像戰國儒家那樣被譏諷為“無益于人之國”(《荀子·儒效》)。這只能說明,公羊年齡不只是政德學問,更是“為漢制法”(《論衡·須頌》)的政治學問。事實上,公羊家周全參與了漢律的制訂,也往往招致公羊多苛吏的指責。[12]是故,借使說年齡學與刑名法術的結合,沒有哪個時代像漢代那樣凸起,就不克不及忽視黃老學的“名分”觀念,作為中國思惟定向于次序問題的最後思慮,對公羊年齡的語境支撐。

 

說到這里,就能確定《莊子·全國》提出“《年齡》以道名分”的主張,與黃老思潮浸潤齊地“經術”的佈景親密相關。事實上,儒家經學的發展從來都是各種思惟資源綜一起配合用的結果。將一切理念歸于孔子,以構造一個自孔子而下的,線索清楚、邊界明確的經學譜系,只是一種狹隘的,原教旨性質的想象。而此態度,不僅有悖中國哲學知識本位的取向,更是中國思惟實現創新性發展與創造性轉化的障礙。

 

注釋

 

1、歐陽修:《歐陽修選集》卷18,李逸安校,北京:中華書局,2001年,第307頁。

 

2、李修生主編:《全元文》卷1023,南京:鳳凰出書社,1998年,第173-174頁。

 

3、陳柱:《公羊家哲學》,李靜校注,上海: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,2014年,第80頁。

 

4、黎靖德編:《朱子語類》卷125,北京:中華書局,1986年,第3001頁。

 

5、李修生編:《全元文》卷485,南京:鳳凰出書社,1998年,第348頁。

 

6、司馬光:《資治通鑒》卷1,胡三省音注,北京:中華書局,包養女人1956年,第2-4頁。

 

7、康有為:《孟子微》卷3,樓宇烈收拾,北京:中華書局,1987年,第57頁;熊十力:《熊十力選集》卷3,武漢:湖北教導出書社,2001年,第1017-1018頁。

 

8、陳柱:《公羊家哲學》,李靜校注,上海:華東師范年夜學出書社,2014年,第80-81頁。

 

9、參見李巍:《“名”“德”相應:老子道經首章的新解讀》,載《道家文明研討》第31輯,北京:中華書局,2017年,第90-92頁。

 

10、郝懿行:《郝懿行集》第3冊,安作璋編,濟南:齊魯書社,2010年,第1683頁;蘇輿:《年齡繁露義證》,鐘哲點校,北京:中華書局,1992年,第284頁。

 

11、黃開國:《公羊學發展史》,北京:國民出書社,2013年,第47頁;葉純芳:《中國經學史年夜綱》,北京:北京年夜學出書社,2016年,第81頁。

 

12、陳蘇鎮:《〈年齡〉與“漢道”:兩漢政治與政治文明研討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11年,第256-259頁。

 

 

責任編輯:近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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